什麼是信託財產及安養信託?
信託財產就是信託關係中,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管理的資產。
信託財產並不限於金錢,常見的還包括有價證券或不動產,另外銀行也能辦理以下類型的信託等,例如:
● 動產
●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 地上權
● 著作權
● 專利權
● 其他財產權
信託財產為信託關係的中心,因此必須能夠順利移轉交付給受託人,信託才會成立。
安養信託是一個針對晚年生活,預先做準備、規劃的信託商品。
高齡化社會來臨,越來越多人意識到,老年可能因退化,引發失智或失能,連基本生活都無法打理,因此願意提前開始做打算,安養信託的詢問度也隨之提升。
安養信託可以是自己提早做規劃,讓未來的自己,老了以後也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享受有尊嚴且自在的生活;也可以是由子女辦理,約定一筆信託財產,固定支出照料父母起居,也能避免操心父母被詐騙,保障財務安全。
辦理信託的優點
1. 幫助財務規劃與規劃退休生活
● 財務規劃:
信託可以將資產做功能性的調配,具有財務規劃的效果,還能透過客製化信託商品,讓信託更為彈性、貼近個人需求。
年輕世代可以利用信託這樣的特點,以儲備退休力為目的,透過投資增值將信託資金逐漸累積於信託當中,以作為退休資金的一環,例如:有價證券信託的一種類型,即是以增加收益為目標的有價證券運用信託,讓信託業者按照約定的運用方式,為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
● 退休生活規劃:
信託可以設定定期、定額、特定項目等給付,因此能預先為退休生活做規劃,例如:醫療支出、長照費用或生活開銷等,都可以先做預想安排,也可以因應年齡及經濟狀況不同,隨時調整信託約定的內容。
高齡或屆齡退休的中老年族群就很適合馬上開始做信託規劃,以保障未來開支、資產安全管理為出發點,以穩健投資收益與累積財產為主,專款專用支付醫療、看護等費用,例如:安養信託。
2. 信託財產由受託人獨立保管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指的是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管理的信託財產,完全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之外,受託人必須將其與自身財產分開,作分別管理。
受託人的債權人無法將其作為求償標的,因此信託財產不會被受託人破產、負債等情形影響,也不會發生與受託人債務相互抵銷的可能。
若受託人死亡,由於信託資產並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因此當然不在被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也不會受到影響,原則上信託關係繼續存續,委託人可指定新受託人,繼續信託的運作。當受託人為辦理信託業務的銀行時,同樣也不會因為銀行被併購或整併,而讓信託失效,可由新的受託銀行繼續執行信託的約定。
若信託財產屬於金錢信託,受託人又以該財產開立存款帳戶,則該存款帳戶,與委託人自己開立的其他個人存款,不會合併歸戶,而是分別受存款保險保障。
舉例:某甲在 A 銀行辦理安養信託,若後續 A 銀行倒閉,並由 B 銀行接管,則某甲與 A 銀行間的信託契約,除非有特殊規定,不然原則上由新受託銀行,也就是 B 銀行繼續執行。
3. 受託人保管資金,可降低詐騙風險
以退休安養信託為例,如果已將退休後的必要開銷,提前都做好規劃與分配,並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則該筆資產不會輕易被動用。
縱使委託人的其他可動用資金,不幸遭詐騙,至少保障基本開銷的信託資金仍安全無虞。
若受託人為辦理信託業務的銀行,除了須遵守信託法的規定外,另外也有信託業法的約束,因此在管理信託財產上更具專業,也是更為慎重小心,均會依當初信託契約約定執行受託人事務。
舉例而言,若陳伯伯當初簽訂信託契約時,有將其女兒約定為信託監察人,且例外情形進行撥款時,需得女兒(即信託監察人)書面同意,則就算今日陳伯伯強烈要求,只要沒有收到女兒的同意書,銀行就不會輕易撥款給受益人陳伯伯。
財產信託的缺點
1. 信託財產不能輕易動用,不像存款可自由提領
辦理信託需要簽訂信託契約,不只是受託人須按照契約執行信託的各項運作,委託人、受益人也同時受到契約的約束,無法隨心所欲動用已經移轉的信託財產。
這樣的特性保障了信託財產的安全與穩固,也能避免委託人或受益人遭到詐騙時,一股腦就將所有資產提領出來的可能性。
但信託契約很難規劃到所有的突發狀況支出,若在確實有資金缺口卻無法動用資產時,將使得信託反而成為阻力而非助力,因此在簽訂信託契約時,記得添加能夠因應特殊狀況取款的條款,如此一來,便能使得信託契約更加彈性。
在這樣的環節裡,可以加入信託監察人的協助,可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為日後例外需要提領資金的特殊狀況,成為委託人及受益人外的第三方把關。
2.慎選信託期間的真正資產管理者(即受託人)
依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的成立,必須有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到受託人名下,由受託人管理運用的事實存在。
白話文來說,就是在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的所有人不再是委託人,而是變成在受託人名下,受託人可依信託契約定就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及運用,因此委託人選擇受託人的過程,當然應該非常嚴謹而且慎重。
再加上信託的存續期間,短則 1 年,長則 30 年以上都有,時間一拉長各種風險因素都會增加,因此相較於以個人作為受託人,委託人更應該挑選安全、長期穩健營運的機構,例如:辦理信託業務的銀行。
相較於個人,銀行除了在資金上更有保障、倒閉消失的風險較小外,也同時受到信託業法更為嚴格的規範,違反時可能面臨罰鍰、罰金、甚至有期徒刑等處分,確保銀行在處理信託業務時,有遵從法規指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
以傳承類型信託為例,若阿公(委託人)想在 20 年後,才將 500 萬元一次撥款給孫子,供孫子作為教育基金使用,就可以選擇透過他益信託的形式傳承,一筆或逐年存入信託資金,以確保這筆資產 20 年內不會被挪作他用,而這樣長達 20 年的信託契約,就非常需要慎選受託人,不會讓留待 20 年後的保證成為一場空。
常見退休信託的種類
政府近年大力提倡的安養信託,就是與退休規劃有關的信託類型,其大致可區分為三大類型:
1. 預簽型安養信託
2. 安養信託
3. 金錢暨保險金信託
● 預簽型安養信託
簡單來說就是,尚未啟動各式安養照顧機制的安養信託,委託人可預先設定啟動時間點,以及安排啟動後,各項支出細節與資產保障。
中國信託銀行推出的預簽安養信託,主要提供給尚未退休的 55 歲以上民眾,提供較優惠的費用,吸引沒有信託經驗的民眾,先行體驗信託,將一小部分資金放入信託,並可在日後再隨時增加信託資金,並可隨時調整信託資金撥付的時間點,另外也兼具緊急預備金的功能,一旦有緊急之醫療或安養需求時,信託資金即可撥付給這些機構解決受益人的問題。
● 安養信託
是專門為安養機制的需求,所設計出的信託商品。能夠為現在的高齡者或是未來邁向高齡而逐漸無法自理的自己,提供已規劃好的各項可能支出費用安排,例如:向受益人每月給付生活費、直接向入住的長照機構給付安養費用等,也能支付臨時或緊急的醫療相關費用。
除此之外,因老化可能慢慢喪失的判斷力,也會為資產帶來被詐騙的風險,將資金存進信託,除了能支應生活大小開銷外,同時也使得資產無法輕易被挪用,而這也是安養信託主要的功能之一。
另外還可將子女或主要照顧者,約定為信託監察人,增加信託契約的彈性,讓長輩(即受益人)在有額外資金需求時,在旁擔任把關的角色,決定是否同意信託業者進行撥款。
許多子女希望照料父母,卻無法 24 小時守在父母身邊;許多父母也不願成為子女的負擔,卻無法阻止自己老化,這時安養信託就可以做為雙方的一個資金管理平台,使長輩可以透過信託照顧好自己,晚輩也能放心提供金援,由信託為其管理,並照顧支援父母的生活。
● 金錢暨保險金信託
中國信託銀行推出的創新型態保險金信託,委託人可以先以金錢作為信託財產,再約定未來的保險理賠金,也一併納入信託中管理。
保險理賠金就像未來可能會入帳的一筆收入,若沒有提前做規劃,等到理賠金下來時,有可能已經沒有能力(例如:失智、失能)去安排資金的用途,會有被他人詐騙、不當挪用的風險,無法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或在自己身故後傳承給子女。
金錢暨保險金信託可由已退休的長輩為自己辦理,信託財產可以是已經領到的退休資金,以及非身故類型理賠金(例如:滿期金、完全失能、長照或重大傷病理賠等),由中國信託銀行統一做管理運用,並在未來依契約所約定的時間點或用途,例如:按月給付生活費,並做為醫療/長照用途專款專用,照顧好自己。
另外也可將子女贈與給自己的資金,一併納入金錢暨保險金信託當中,讓照顧自己的信託資金更形充沛,更加完善老年的生活及品質。
信託財產費用
辦理信託時,常見的相關費用有:
● 簽約費:
簽約費是在簽訂信託契約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
不同類型的信託契約,簽約費也會不同,通常是以契約的複雜度,作為計價的判斷標準,因此客製化契約的收費,會比制式化契約來得高。
若為身心障礙者,部分信託業者會提供優惠減免。
● 管理費:
管理費是以信託資產總額去計算,許多收費方式都以年率做計算,但費用通常是按月收取。
不同類型的信託契約,會因資產管理上的難易度與繁瑣程度,而有各自不同的年費率。
由於管理費是在信託存續期間,都會持續收取的費用,因此委託人簽約前也應審慎評估。
● 修約費:
委託人簽訂契約後,在信託存續期間,如果想要申請修改契約內容,就須支付修約費用,通常是以次數或修改幅度作計算。
若變更的是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的基本資料,一般來說並不會收取修約費。
● 信託監察人報酬:
假如有約定信託監察人,則視信託契約中,是否有約定信託監察人報酬。
若要委託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各機構的收費,會依不同個案的狀況(例如:獨居長者、智能障礙者或肢體障礙者等),搭配訪視條件的不同,而有不一樣的收費。
信託公會也有將各信託業者的收費概況、聯絡窗口及有意願擔任信託監察人的社福團體名單揭露於信託公會網站上,可供民眾做初步參考及進一步聯繫使用。
辦理、簽訂財產信託的注意事項
在辦理信託上,有許多細節若一開始就留意,就能在日後免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下為幾種實務上常發生的情形,民眾可多加留意:
● 信託關係人需全部到場:
由於簽訂信託契約,需要所有人確認契約內容,並親自簽約,所有信託關係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信託監察人(若契約內有約定),如果關係人中有未成年子女,則其法定代理人也須一併到場。
● 事先準備財產證明文件:
委託人應先行備妥信託財產的證明文件,以利受託人評估,避免有資產不能納入信託管理的情形。
例如:銀行性質上屬私法人,依法律規定,無法受理土地類型屬於耕地之信託;動產如黃金、汽機車,因有保管的問題,因此較少作為信託財產標的。
● 載明收益的分配模式:
確認契約應內有明確記載:分配信託收益的時點,以及將以何種方式做給付,以及是否有彈性機制。
● 注意信託的收費方式:
信託契約中,應明確記載受託人收取的費用,及信託監察人約定收取的報酬,避免在信託存續期間,累積出龐大的信託相關費用,使最後剩下的信託資產寥寥無幾。
諮詢專家開始規劃
在政府近年大力推廣下,信託的定位已從過往的高入門門檻,轉變得更為平易近人,不需要高昂的天價,就能享受信託帶來的安全性與穩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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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 2.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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