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
善用信託傳承資產,避免身後兒女怨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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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年逾7旬的何媽媽與先生育有3名子女,大兒子跟小女兒都已各自嫁娶,也都有穩定的工作與家庭,何媽媽不太需要操心;唯獨大女兒因罹患精神疾病,無法獨自生活,最讓何媽媽放心不下。何媽媽還年輕時,有體力和精神可以照顧大女兒,時時注意大女兒的日常起居與生活行動;但如今自己年紀已長,體力更是不如以往,她不禁擔憂若將來自己不幸失能或離開人世,如何在不影響其他子女既有生活的情況下,能好好打理和照應大女兒的未來人生?

於是何媽媽盤點名下資產,除了有一間房,還有年輕時買了30多張的保單,險種很多元,似乎累積了不少資產。她目前想要解決的需求是如何活用這些錢創造穩定的現金流,既能讓自己老後生活安心無虞,將來離世後也能安排大女兒入住專業機構中,享受到妥善的照顧?

一直以來,多數的父母都認為,透過贈與、繼承來傳承資產,是照顧和疼愛下一代的絕佳方式。雖然,依照《民法》,父母的資產,家中子女皆有平等的繼承權。但在現實世界裡,父母不總是能夠公平分配,多少會有所偏心,尤其是對經濟或身心弱勢的子女,許多父母都會特別多加照應。

然而,父母若沒有預先與子女溝通,也沒有做好規畫或是規畫得不清楚,恐令子女之間心生怨懟、不願奉養父母,甚至導致失和或爭產糾紛。

那麼,要如何分配家中資產,才能保障自己得到基本的照顧外,又能合情合理地對待照顧自己的子女呢?

根據衛福部統計到2024年6月的數據指出,重大傷病證明有效領證數約105萬張,其中慢性精神病的有效領證數約為19萬張,占比約18%,僅次於癌症的47萬張;此一數字雖然可觀,但精神疾病患者的真實數字可能還遠遠被低估,便有精神科醫師指出,受到家庭、社會文化與病識感不足等因素影響,僅有少數的病患會就醫。

近年來,台灣發生多起精神疾病病患家屬由於長期照顧,心力不堪負荷而衍生憾事的悲劇。專家指出,實務上有很多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屬,付出一生的時間與心力照顧患者,等到自己年紀大、體力不支時,又擔心患者的生活恐將經濟斷炊、無以為繼。

所幸,何媽媽在過去努力工作,存下了一間房與不少保單,除了預分配給2名已婚嫁子女的份額外,所餘部分便可作為自己老後生活,以及精障子女將來的支用。

但該如何進行規畫呢?專家表示,何媽媽可透過資產整理、調整保單受益人,搭配保險金信託等方式,為自己與大女兒的將來做好安排。而規畫的重點如下:

重點1》規畫信託前先盤點名下資產,確認財務現況與現金流

雖然何媽媽名下資產不少也頗多元,但因為沒有仔細整理,導致她不知該如何分配。於是在了解其需求後,首先為何媽媽盤點其名下所有資產,最後定調如下:

①保單:何媽媽名下的保單可分為「失能險」、「醫療險」、「年金險」、「儲蓄險」與「壽險」。

其中的「失能險」與「醫療險」,可用來填補何媽媽將來的醫療費用支出與失能長照費用;「年金險」因有生存給付之功能,所以可作為何媽媽退休生活費來源;至於「儲蓄險」與「壽險」因有身故保險金,則可作為傳承給大兒子、小女兒,以及照顧大女兒的資金來源。

②房地產:由於目前是由何媽媽與大女兒共同居住,因此暫時未做任何規畫;將來等到何媽媽百年後,房子可能會交由小女兒處理,以出售或出租等方式,作為照顧大女兒的資金來源。

重點2》可視情況調整保單受益人及信託類型

扣除失能險與醫療險後,何媽媽名下還有壽險、儲蓄險保單,但過去沒有特別分類,經洽談之後,依不同受益人對象分為以下2類:

①保單受益人為大兒子與小女兒:保單有身故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多為一次整筆給付保險金,故不更改受益人,目的以傳承資產為主。

②保單受益人為大女兒:何媽媽希望可用身故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照顧大女兒未來的生活起居,甚至可作為大女兒入住養護機構後的費用來源。

為了讓保險金可以照顧大女兒,原本專家建議何媽媽可向保險公司與銀行提出保險金信託申請,以自益信託的形式來規畫,但後來因大女兒仍有一定的自主性,無法完成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欲進行自益型保險金信託有難度。

故專家建議,將受益人為大女兒之保單,更改為小女兒;保險金給付後,由小女兒與銀行簽定他益型金錢信託,以大女兒為受益人、精神障礙協會為監察人。將來在何媽媽身故、保險金發放後即進入信託專戶,給付大女兒的生活費與將來的養護機構。

雖然變更保單受益人須由要保人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簽名同意後,才能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不過因何媽媽名下的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她自己,因此提出申請較為容易。

專家提醒,由於本案較為特殊,所以從保險金信託改用金錢信託來規畫。若是一般保戶想進行保險金信託,應避開投資型保單或分年給付的年金險,原因是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非固定,年金險則是分年給付金額太低,均不適合做保險金信託。而保險金採整筆給付的壽險、儲蓄險因金額較大且固定,分配權明確,適合進行保險金信託。

重點3》若採用他益型金錢信託,須考量贈與稅問題

他益型金錢信託,是為了照顧他人權益的信託,信託委託人與信託受益人並非同一人,信託金額若是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則超過部分將計算贈與稅。

為了能夠減低稅負,並且充分照顧大女兒,因此小女兒遂與銀行約定,每年在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的情況下,將身故保險金分年投入信託專戶中。

分配遺產與遺贈不一樣

當子女出生(包括孕期中胎兒),對於父母資產,就是具有優先順位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可依《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而遺產繼承人也可以繼承比應繼分多的遺產,這樣的行為是繼承,並不是遺贈。本案是以保險金指定受益人方式規畫,偏向繼承的方式來進行。

而所謂的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的行為。依據《民法》,遺贈雙方須符合以下條件才有效:

遺贈人

1.滿16歲且有行為能力,依照訂定遺囑的法定方式遺贈。

2.遺贈的財產在死亡時是遺產,若在生前已贈與之資產,不屬於遺產。

3.遺贈沒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受遺贈人

1.沒有喪失受遺贈權,例如故意致死遺贈人。

2.遺贈人死亡時,受遺贈人仍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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